当前位置:首页 > 体系
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禁用“不添加”“零添加”

2025-06-17 22:44:45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3月27日,不添加国家卫生健康委、项食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5年第2号公告,品安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全国其中提出,家标不允许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等用语。布禁

新发布标准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2项食品标签标准、用零《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3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添加《发酵乳》等4项食品产品标准、不添加《调制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3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项食《消毒剂》1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品安《食品营养强化剂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等4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全国《食品添加剂叶黄素》等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家标《食品中锑的布禁测定》等2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灭菌乳》等9项修改单。用零

本次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有效实现食品标签信息“可听”“可播”“可放大”等功能,切实提升消费者阅读标签的体验感和企业通过标签传递食品相关信息的效力。为了避免“不添加”“零添加”声称对消费者的误导,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允许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等用语对食品配料进行特别强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促进营养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优化了营养标签标示要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完善了营养成分含量要求,新增了脂肪代谢异常配方等六大产品类别,为特殊医学状况婴儿提供精准营养支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标准扩大了产品品类,调整了营养成分指标和添加糖的供能比,更好地满足婴幼儿营养健康需求。《消毒剂》标准新增了使用原则和使用方法等要求,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同时保障使用安全。《灭菌乳》第1号修改单明确了不再使用复原乳生产灭菌乳的要求。《食品中锑的测定》等29项检验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体系。

责任编辑:温馨宁
  • 文化 | 综合 | 中心 |
  • Add: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Tel:020-123456789

    | Copyright © 哈密市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Rights Reserved>
    友情链接: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山东济南历下区多元化综合治理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安徽合肥:开展“年夜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辽宁营口:开展保供稳价督导检查 维护节日消费市场环境  四川一酒业公司生产不合格“蜀香朗”杨梅酒被通报  四川资阳:五部门联合召开医疗美容行业行政指导暨行政约谈会  安徽合肥:开展“年夜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江苏南京集中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2万余件  黑龙江齐齐哈尔:全方位守护春节期间食品安全  辽宁:计划启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效能提升3年行动  江苏南京集中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2万余件  广西:公布2022“铁拳•桂在真打”第四批典型案件  美润医疗生产的仁和可立克医用口罩不合格 被罚2万元  辽宁省调整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  安徽滁州:发布全省首个《消费维权服务规范》地方标准  安徽合肥:开展“年夜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广西龙胜:开展春节期间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湖北:“三个聚焦”做好产品监督抽查  “铁拳”行动  福建福州:持续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江苏南京集中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2万余件  吉林蛟河:召开连锁药店行政约谈会  天津市场监管委公布8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重庆江北:探索智能审批新模式  福建厦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生产未注册正畸矫治器 仿真美义齿被罚187.8万元  征婚遇到“黑婚介”?市场监管部门诉调对接破迷局  “铁拳”行动  福建省“安全用药月”活动在福州启动  安徽: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189家  江西:“四张清单”免除罚款超亿元 6000余家轻微违法市场主体受益  捆绑销售连花清瘟 天津一药店被罚  安徽合肥:开展“年夜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江苏南京集中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2万余件  江苏南京集中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2万余件  吉林蛟河:召开连锁药店行政约谈会  黑龙江齐齐哈尔:全方位守护春节期间食品安全  湖南:开展年关守护行动确保市场安全  天津蓟州集中销毁1000余瓶假冒白酒  黑龙江齐齐哈尔:全方位守护春节期间食品安全  辽宁沈阳:“疫”路坚守 筑牢防疫药械安全屏障  福建公示3家药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  广西梧州:整顿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福建公示3家药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  涉嫌多项违法违规 厦门银行等4家金融机构被罚  山西发布规范网约车价格提醒告诫书  铁拳行动  辽宁沈阳:“疫”路坚守 筑牢防疫药械安全屏障  广西梧州:整顿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